匿名用户 2022-05-05
您好,老师,我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新出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我们希望能享受该政策,但是甲方要求我们必须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乙方的我们,希望享受到优惠,但是实际上没有享受政策的主动权,这样政策成了摆设,不能实际的落实到位。希望针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考虑市场情况,落实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享受到位。
匿名用户 2022-01-10
财税2016年36号公告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现我公司涉及到一笔资产整体转让业务,资产中含无形资产,关于无形资产是否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并无文件规定,为降低实务操作中的涉税风险,我们希望税务机关能够将该问题予以明确,谢谢!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目前在实务当中确实存在争议,关于资产整体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当前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式,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至于无形资产是否适用,并未明确。当前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普遍以文件未列举则不适用的原则进行。但考虑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确实存在以无形资产作为主要资产进行整体转让的业务需要,且该文件当时颁布的初衷也是为了鼓励资产打包转让,激发市场活力,因此我们认为该问题仍然存在争取的空间,我们会将您的诉求传达给有关部门并会在第一时间给与反馈,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匿名用户 2021-05-11
关于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享受免税,我企业也享受了免税,但是我企业在这个免税期间为了拓宽市场,进行多元化发展,采购了很多设备,免税期间采购的设备也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我企业在恢复正常缴税时,有大量的采购设备类的进项不能用。对于这种阶段性的免税,我企业对应销项免税,那和经营相关的采购类的进行不进行抵扣是应该的,但是采购的这种大型设备类的是否可以在恢复缴税时能够抵扣? 政策出台是为了扶持企业更好的发展,如果这个期间,因为采购,我单位放弃免税,那么此阶段我企业税收负担就会增加,不能更好的发展。 望可以将此诉求传达给税务机关,在制定阶段性免税政策时能考虑纳税人这部分的诉求。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确实属于疫情期间企业遇到的现实问题,我们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匿名用户 2021-02-27
财税[2019]20号法规: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问题:上市公司母子公司的资金往来从2021年1月开始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这个政策后续咋办?谢谢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我们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并且目前得到相应回复:关于财税〔2019〕20号文件,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是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但根据税务局内部通知要求,此文件目前暂时继续执行,待正式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匿名用户 2020-11-27
不同行业受疫情的影响和复苏情况不一样,有些行业复苏仍然比较缓慢,建议小规模纳税人1%的低税率政策能够至少延长到明年上半年,给中小企业更多实惠。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我们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2020-11-30

匿名用户 2020-11-20
民营企业在融资这一块普遍比较困难,所以很多企业尤其是集团关联公司之间会通过集团内资金拆借解决融资需求,且大多是无偿借款。按照现行的政策,无偿借款增值税需视同销售,财税【2019】20号文件虽规定了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该政策即将在今年底到期,且所得税到底要不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目前企业自身无法判断。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考虑企业的现实困难,一是继续延期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二是在关联公司无偿借款上出台更为明确的所得税政策,谢谢。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我们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关于关联方无偿借款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问题,目前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判断: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2020-11-22

匿名用户 2020-06-17
根据财税〔2016〕 36 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 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在此规定中能否享受简易计税的条件是看不动产取得时间,但是对于“取得”时间如何判断文件里面并没有进行明确。在咨询税务局时给出的答复口径一般是: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 天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但是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是什么也比较模糊,在实务操作中各地对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间把握不一,有按交房时间确定的,有按取得房产证时间确定的。但是交房时间和办证时间有些又相差很长。希望税务局对不动产取得时间给予明确。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我们已经收到了您的诉求,目前对于不动产“取得”时间如何判断现行政策里面确实没有进行明确。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经过落实,目前税务局对外答复时口径基本保持一致,如北京、山东都是遵循“权属变更以房屋权属证明时间进行判断,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判断”这一原则。在文件明确前贵单位可先按照此口径进行判断。我们也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匿名用户 2020-05-25
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那么就土地这一资产,同时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嫌疑?尤其实务中很多企业是在非自有土地上建房,土地在对方账务中核算,房产所有人难以获取真实的土地价值,因此也出现了以租金作为土地价款计算房产税的实操做法。实务中房地权属分离的情况普遍存在,关于重复征税和地价的确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无论是从税法原理还是从实操角度,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出台相应政策明确这一问题,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考虑,建议在计征房产税时将地价剔除,仅就房产部分计征房产税。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我们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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