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目前在实务当中确实存在争议,关于资产整体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当前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式,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至于无形资产是否适用,并未明确。当前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普遍以文件未列举则不适用的原则进行。但考虑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确实存在以无形资产作为主要资产进行整体转让的业务需要,且该文件当时颁布的初衷也是为了鼓励资产打包转让,激发市场活力,因此我们认为该问题仍然存在争取的空间,我们会将您的诉求传达给有关部门并会在第一时间给与反馈,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确实属于疫情期间企业遇到的现实问题,我们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我们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并且目前得到相应回复:关于财税〔2019〕20号文件,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是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但根据税务局内部通知要求,此文件目前暂时继续执行,待正式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我们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2020-11-30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我们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关于关联方无偿借款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问题,目前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判断: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2020-11-22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我们已经收到了您的诉求,目前对于不动产“取得”时间如何判断现行政策里面确实没有进行明确。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经过落实,目前税务局对外答复时口径基本保持一致,如北京、山东都是遵循“权属变更以房屋权属证明时间进行判断,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判断”这一原则。在文件明确前贵单位可先按照此口径进行判断。我们也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税智星提醒:
纳税人您好,我们已经将您的诉求反映给了有关税务部门,请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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