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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览《企业有合同、有走账还被认定虚开?查虚开发票,其实查的并不是发票!》

为什么有合同、有走账还被认定虚开?

首先,税务部门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的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与汇款记录只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是否有真实业务,才是认定是否“虚开”的根本。
比如,A公司开具一张销售甲产品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A与B签订甲产品的购销合同。B公司有向A公司关于此次交易的汇款记录。
假设1:A公司没有甲产品的进货记录
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因缺少“货物流”。除非B公司能够证明确实从A公司购入甲产品,且有提货单、运费单、入库单以及产品实物的类证。否则,B公司获得发票不能被认定。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存在“货物流”且交易为真实,则追究A公司进货时的责任。
假设2:A公司有甲产品库存
有货物交割记录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虚开”。
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认定,需要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只有合同、有走账也可能被认定虚开。
没有同时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仅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仍然可认定为虚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四流一致”是哪四流?

“三流一致”已经要求了很多年,很多老板和会计人员早就烂熟于心,但很多人对于“四流一致”不是那么敏感。

“三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


日常的经济活动中,随着合同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在税务稽查中,合同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也就顺理成章地提出了“四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一致。


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是违规?

看过了上面的例子,那是不是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是违规?就是虚开发票?
其实也不是。在实务中,很多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比如:
B公司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共200万元,合同均为B公司签订,销售方A公司把发票开给B公司。
那么,这里的资金流就不一致了,涉及的200万元增值税,B公司能否允许抵扣?A公司属不属于虚开发票?
当然不算了!这里,总公司扮演了一个代垫款项的角色,取得的200万元专票依然能抵扣。
只要业务真实,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委托代垫协议、授权书等。
【特殊情况】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1、金融机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
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还是那句话,是否有真实业务,才是认定是否“虚开”的根本。


四流不一致有什么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详细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四流一致”的重要性。这一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进行交易活动时,必须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和货物流之间的高度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是税务合规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评估交易真实性的关键依据。
具体而言,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并支付相关运输费用时,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提供货物、劳务或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严格对应。这是确保进项税额能够顺利抵扣的必要条件。一旦四流出现不一致,将直接影响到进项税的抵扣,甚至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税务问题。
四流不一致的后果是多方面的。首先,最直接的影响是企业将无法享受进项税的抵扣权益,从而增加税务负担。
其次,税务部门在发现四流不一致后,很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税款的追补,并加收滞纳金,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压力。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四流不一致的情况被认定为税务违规,企业还将面临罚款的风险,这不仅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造成负面影响。


虚开发票部分案例:


地区:浙江省金华市
行业:农产品经营、纺织品生产加工
主体:棉花收购经营部、针刺棉厂、常德市某棉业公司
业务:棉花收购经营部:虚构棉花购销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刺棉厂:从事绗缝被产品的生产加工业务,实际使用再生棉等原材料,却接受了虚开的皮棉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种:增值税
(一)违法行为:
棉花收购经营部:虚构棉花购销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2 万余份,涉及金额 1.56 亿元;虚构皮棉销售业务,向下游 23 户企业虚开品名为皮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78 份,涉及金额 1.2 亿元。
针刺棉厂:接受常德市某棉业公司虚开的 6 份品名为皮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 58.31 万元,同时接受 H棉花收购经营部虚开的 323 份品名为皮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 3113.48 万元。
(二)判罚内容:
棉花收购经营部:因虚开金额巨大,已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 50 万元的处理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针刺棉厂:因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少缴税款行为,依法被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增值税 295.19 万元,处罚款 173.5 万元的处理决定。

地区:通化市
行业:石油化工行业
主体:通化誉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业务:无真实业务发生,虚取和虚开发票
税种:增值税
(一)案件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功查处一起性质恶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通化誉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肆意进行虚取和虚开发票的违法活动,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二)违法行为:
虚取发票:通化誉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取发票482份,价税合计高达2.25亿元。
虚开发票:该公司虚开发票277份,价税合计2.22亿元。
购销品名背离: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石油焦、碳黑等商品,但购进货物却以工业白油为主,购销品名严重背离。
资金流向异常:企业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的账户信息完全不符,且存在大额货款未支付的情况。
虚构交易与伪造资金流:企业通过上游开票企业和下游受票企业之间的“空转”操作,虚构交易、伪造资金流,形成隐蔽的虚开链条。
(三)判罚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通化誉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稽查局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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