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04-04
生效日期: 2000-04-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甲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乙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甲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乙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甲办法第三条第(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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