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11
生效日期: 2010-1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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