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4-29
生效日期: 2008-06-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明确本文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范围
2、条款废止,第三条失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明确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函〔2008〕1020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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