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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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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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