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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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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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