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6-29
生效日期: 2017-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本文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之前形成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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