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2-27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第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确认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