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