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2-09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对本文的退税审核程序做了进一步明确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对本文的相关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并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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