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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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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
    责任编辑:zhaoy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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