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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 财监[2009]7号

    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

    财监[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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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后,相关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审核程序问题。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
    责任编辑:qu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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