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23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部分废止,第二条于2014年1月1日被废止,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9]75号)下发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该文件中的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为此,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对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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