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1-07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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