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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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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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