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自2009年02月05日修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本文自2010年3月2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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