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4-07
生效日期: 2010-03-2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本文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发售”修改为“发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自2024年12月27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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