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2-19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条款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食用盐税率调整为11%。
2、条款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食用盐税率调整为10%,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
3、条款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食用盐税率调整为9%;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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