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5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支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在2008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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