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3-21
生效日期: 2012-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部分废止,第四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本文自2021年4月1日起废止。
为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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