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1-08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本文第一条(三)项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二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预征率的规定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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