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1-06-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财税[2003]158号)第六条(一)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2003年7月11日起停止执行
2、部分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六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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