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28
生效日期: 2011-06-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1〕363号)2011.07.01 本文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以下简称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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