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01
生效日期: 2011-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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