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22
生效日期: 2010-10-2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发布,取消本文“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2016年8月18日发布;2016年8月18日实施)废止
3、失效/废止,本文优惠政策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接力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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