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25
生效日期: 2010-10-2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失效,本文第一条失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本文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失效
2、条款失效,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失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现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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