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1-02
生效日期: 2017-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财税〔2018〕44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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