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12-12
生效日期: 2007-12-1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四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2017年12月29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本文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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