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5-12
生效日期: 1998-06-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本文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03年1月3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1.饲料。2.农膜。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4.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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