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