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1-24
生效日期: 2017-01-26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已被修改,将第二条“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部分废止,第二条于2019年3月29日被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
部分废止,第一条于2019年8月1日被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按次到增值税发票代开点开具发票时,开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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