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8-01
生效日期: 2019-08-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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