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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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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和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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