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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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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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