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6
生效日期: 2011-1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三条被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本文自2022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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