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6-12
生效日期: 2015-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本文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仍按“废渣”项目执行;本文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本文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本文中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的内容自2022年3月1日起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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