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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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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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