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2-23
生效日期: 2015-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同时还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3、已被修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明确残保金征收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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