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12-21
生效日期: 2009-12-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7〕2号),本文第二条废止,自2017年10月12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关于核定征收的范围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外,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一)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二)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三)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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