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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川财规〔2019〕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川财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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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责任编辑:haoqi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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