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1-30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财法〔2023〕8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10月19日起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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