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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6〕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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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发〔2005〕2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辅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2004年,云南石油公司工程安装公司改制为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承受了5870.38亩国有土地,该土地原由其关联企业昆明石油公司以划拨方式使用。对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承受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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