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25号)执行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和许多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反映,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是必要的,但差异也需要协调。为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加强征管,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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