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第二条第(三)项被废止
2、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废止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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