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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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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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