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2-16
生效日期: 2017-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第二条),自2018年04月20日决定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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