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4-20
生效日期: 2018-04-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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