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2-13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明确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5、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18年1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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