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3-28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3、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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