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11-23
生效日期: 2009-11-23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本文第三条第(一)项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自2024年12月27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中国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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