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3-06
生效日期: 1995-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本文自2009年10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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