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2-13
生效日期: 2015-02-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公告)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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