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1-23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废止
2、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本文“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现将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