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7-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本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2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不动产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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